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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案例名为合作实为转包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炖汤类

  2018年7月,仲裁申请人胡某、孟某用A建筑公司承接了B建设公司的工程价值1亿余元的工程,取得了项目中标通知书,并组织第三人向B建设公司交付了工程保证金200万元,剩余工程保证金200万元未支付。同时胡某、孟某组织第三人及工人进场施工。

  2018年11月,申请人胡某、孟某经人介绍找到被申请人汪某、龚某,表明了自己中标价值1亿元的案涉工程,问被申请人汪某、龚某是否愿意承接该工程,被申请人表示愿意。

  2018年12月,申请人胡某、孟某作为甲方,被申请人汪某、龚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伙伴关系。甲方孟某、胡某负责协调汪某、龚某与业主方B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协调汪某、龚某与挂靠单位A建筑公司的关系,乙方汪某、龚某负责工程的施工与管理,需向甲方孟某、胡某支付固定回报40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双方还特别约定,若汪某、龚某因自身原因进不了场,中途退场或被清退,属汪某、龚某完全违约责任,汪某、龚某必须向孟某、胡某全额支付以上款项。《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方陆续向甲方支付了200万元,另200万元未支付到位。在甲方的安排下,乙方作为A建筑公司的授权代表与B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并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乙方发现工程建设价格存在严重偏低问题,经反复沟通无果后终止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2021年3月3日,甲方孟某、胡某因乙方汪某、龚某未按《合作协议》支付剩余200万元项目合作固定回报,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合作固定回报200万元及利息。

  2021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汪某、龚某收到材料,并找到我所谭晓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谭晓英首先查看了申请人提供的全套申请材料(申请书、合作协议、及已支付200万元的支付凭证),又向被申请人仔细地了解了案件的整一个完整的过程,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议虽是合作协议,但实际上申请人是利用合作之名行挂靠、转包之实来获取转包利益,而且申请人涉及恶意低价竞标中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被申请人应立即提起反诉,并要求申请人将已收到的200万元固定回报费返还于被申请人。

  2021年3月14日,承办律师代表被申请人汪某、龚某向同一仲裁委提出反诉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孟某、胡某与被申请人汪某、龚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请求申请人孟某、胡某向被申请人汪某、龚某返还已支付的固定回报费20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被申请人经济损失。

  2、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固定回报的后续回报200万元及利息”的全部仲裁请求。

  从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200万元到为我方当事人争回200万元,代理律师总计为我方当事人获取经济利益400万元。

  本案是一起较为隐蔽的挂靠、转包的案件。承办律师谭晓英在梳理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及相关证据后,认为《合作协议》无效,孟某、胡某主张的剩余项目合作固定回报200万元不应支付,其前期收取的我方当事人的资金200万元应予退还。与当事人沟通后,谭晓英律师立即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主要从以下几个要点明确案涉《合作协议》无效:

  无建筑资质一方通过《授权委托书》获得有建筑资质的单位的授权后,以授权单位的名义参与建设工程的洽谈、投标、施工等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行为系借用建筑资质的“挂靠”行为。

  以合作形式将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并由被转让人借用原转让人的资质继续组织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纵然施工公司未发生变更,只发生实际施工人的变更,但实质上就是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予以转包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关于禁止转包工程的强制性规定,故而因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签订的《合作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投标中标(挂靠承包)已是常态,转包、分包行为比比皆是。承办律师在承办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纠纷案件中,应多观察案件的实质,看案件是不是真的存在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分析后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