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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9 来源:杏彩体育客服电话号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做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委、工商、质监、商务、公安等部门及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主办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内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理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第九条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十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理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理应当严格审查赞助食品的赞助商资质,并及时向农委、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通报,确保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合格食品。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努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按照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业务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符合有关要求,业务能力满足重大活动需求。

  第十九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之后,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做到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不再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明确报告和通报的主体、事项、时限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的特点,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全程监督或重点监督,并依据情况要求主办单位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事前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对不能够确保餐饮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卫生、农委、工商、质监、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委、工商、质监、商务等部门应加强对赞助食品安全质量的审查,确保赞助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依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选派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对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贮存、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主办单位。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资格审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赞助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及个人卫生状况等内容。监督过程中如遇有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执法人员不能现场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重大活动采购的重点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九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会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联的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