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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

发布时间:2024-03-04 来源:行业资讯

  近期,省教育厅对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项督促检查,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安全可控,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贮存加工不规范,过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逐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3月16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

  通知指出,学校要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材料、添加剂等相关这类的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试尝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等制度。相关制度要对应上墙,要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制度得到严格落实。

  通知要求,各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凡是未办或过期的须及时办理。要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操作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坚持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品安全及操作要求,加强食品加工环节管理,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留样、索证索票等制度。规范加工制作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熟器具混用,严防食品交叉污染;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通知还精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活动,要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提升食堂管理上的水准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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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省教育厅对春季开学学校食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了专项督促检查,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安全可控,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贮存加工不规范,过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逐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3月16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

  通知指出,学校要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原材料、添加剂等相关这类的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试尝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等制度。相关制度要对应上墙,要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制度得到严格落实。

  通知要求,各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凡是未办或过期的须及时办理。要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操作能力和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水准。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坚持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品安全及操作要求,加强食品加工环节管理,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留样、索证索票等制度。规范加工制作食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熟器具混用,严防食品交叉污染;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通知还精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活动,要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提升食堂管理上的水准和服务的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