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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我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2-08 来源:新闻资讯

  我局对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很看重。2014年,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我局积极与省人工委沟通,将被《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为“本届内审议的法规草案”《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定》和“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的两个立法项目合并,命名为《海南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确定了立法框架,多次集中封闭研讨。2015年,全国人大修订了《食品安全法》,接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及部门规章也将修改。考虑到地方立法的目的主要是对国家法律和法规做补充和完善,为地方监管工作服务。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我省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部委规章重复或抵触,我局暂停了《海南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根据目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真实的情况,当务之急是重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管理,出台相关地方立法。

  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这样既可以是地方人大立法,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规章形式立法。同时,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考虑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难度大,立法周期长,我局建议先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待运行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法规,并就有关立法计划与省法制办进行了沟通。省政府已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列入2016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计划在2016年9月30日前出台。

  一是以备案的形式对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针对我省小作坊的真实的情况,结合其他兄弟省市的经验,规定了我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监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同时,本着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办法》确定小作坊的备案程序为先予以备案,再进行现场核查

  二是规定了小作坊应当具备的门槛。要求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当硬化、平整,易于清洗消毒,拥有相对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四是明确小作坊的监管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引导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卫生、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小作坊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履行报告的义务。

  一是引导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市县人民政府府应该依据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以及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并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食品摊贩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能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实名经营。

  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食品摊贩的经营要求。要求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三防”等食品经营设施,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遵守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安全、无害,并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学校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五是明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管理要求。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对消费的人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定期开展抽查检验,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意识等。

  我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已完成两个《办法》初稿的草拟工作,并将初稿与省法制办立法处进行了沟通。2016年5月17日至5月25日,我局会同省法制办到海口、三亚、琼海和定安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我局就两个《办法》向各市县人民政府府、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农业厅、环保厅、质监局、工商局征求了意见。7月6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黄国泰带队赴屯昌县就该提案进行实地征求意见和督办。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陈金文和我局法规处处长张威善等有关人员参加。黄主任一行同屯昌人大、屯昌县有关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举行了座谈会,我局汇报了提案的办理情况和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小摊贩立法的主要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参会代表的提问,具体答复内容详见附件。目前,我局正在按照立法计划安排,履行相关程序,即将报省法制办对两个《办法》审核。

  二是《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府应该依据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以及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并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食品摊贩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三是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能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负责食品摊位信息登记和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答:食品摊贩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药监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时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答:《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规定,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要符合有关要求并向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达不到备案条件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最高可以给予3万元的罚款。

  我局以为“供水”“供电”应当是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属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政府规章也无权限设置类似强制措施,如果设置,会引起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答:制定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地方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办法》的相关的处罚额度已最大限度地考虑加大打击力度和实际可操作性等因素。7月6日当天,省政法委已牵头召开从严从重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协调会,省高院、省检、省食药监局、海口海关等多部门参加,就如何从严从重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进行了充分讨论,近期将出台相关配套文件。

  答:露天烧烤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有关部门立法已就已要求食品摊贩环境污染作出具体规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规定: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学校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