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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披露上半年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杏彩体育注册

广西南宁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 披露上半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6日下午,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相关工作推进会,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培训秩序,促进行业合法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稽查部门负责人,南宁市青秀区晓晓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南宁云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负责人和代表参加推进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梁燕、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林志坚参加会议并讲话。

      推进会上,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科负责人向参会企业负责人和代表通报了2021年上半年立案查处的10件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典型案例,并现场发放《提醒告诫函》。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相关稽查部门负责人先后对参会公司进行行政指导。

      据悉,今年上半年,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中,全面摸排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发布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等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行为,共立案10件、结案6件,罚没金额9.47万元。

      梁燕指出,南宁市校外培训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加强企业自律,通过自查自纠、建立章程,有效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做到依法合规开展教育培训的相关经营活动。

      林志坚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要不忘教育培训的初心,围绕“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的目的,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的补充。同时,要认真对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推进会后,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对相关政策精神和法律和法规有疑惑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咨询,加强政企合作,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市场环境。

      会上,南宁市校外培训机构代表还进行了表态发言,表示一定认真贯彻中央精神,落实会议要求,加强内部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对在广告宣传、价格收费、规范合同等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立整立改,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诚信守法、合规经营。

      下一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严肃查处存在的发布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摸索出行之有效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为全市广大青少年提供健康安全的校外培训环境。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当年12月29日开始经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2日开始招收学龄前儿童,并以全脑开发训练的名义,招收四个班的学龄前儿童,按课时收费,每个学生收费3600-12000元不等。

      当事人在营业期间通过在自有经营场地内办设食堂,为内部员工和多名学龄前儿童提供餐饮服务。营业期间,该单位采购食品,未按要求保留所有食品原料的相关凭证,仅留存部分食品原料进货单据材料,当事人用于厨房开支的费用共计76724.29元(认定为货值金额)。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材,未保存所有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属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过,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整改并已依法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不存在有关当事人因提供餐饮服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或反映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同时,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为了宣传企业,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从2019年5月起,在微信公众号“南宁**画室”上发布“2020年斩获全省前十名28人(广西第一);每6人就有1人上260分高分段(广西第一);每3人就有1人上250分高分段(广西第一);每2人就有1张高分卷(广西第一)”、“校长班,该班限额招生,师资由校长、教学副校长及其他精英教师亲自授课,是名副其实的广西顶尖状元班……”的广告信息,属于不真实的信息,该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向南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立即对在微信公众号“南宁**画室”上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删除,并申请进行账号冻结,主动消除影响,减少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所列举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1000元3.5倍的罚款,即罚款3500元,上缴国库。(江智盈 何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