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菜品展示 > 中餐类

菜品展示
杏彩注册登录官网-早餐类 中餐类 炖汤类

【实务派】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不是能够转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中餐类

  孙某,2014年8月入职A公司任职厨师长,口头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由于公司食堂管理混乱,入不敷出,A公司领导决定将食堂外包出去。2014年12月15日,A公司将食堂外包给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A公司食堂员工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自2014年12月15日专让给B公司。2015年1月31日,B公司口头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同年,2月孙某向C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得到了C区仲裁委的支持。

  对于以上裁决结果,A公司HR陷入了困惑,根据《合同法》第88条之规定合同可以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劳动合同有着非常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情况下无法概括性转让。

  转让劳动合同实质为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不能转让的,但能采用其他变通方式来实现所谓的转让。

  第一种方式: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明确约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辞职,要约才生效。这样做的好处是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方式: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原企业可以签署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种方式: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公司能够与员工做协商变更。在此提醒HR,此种方法应约定员工的工龄连续计算,并且原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得到保障。如此,原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上述案例,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坚持称不知道A公司将其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B公司,但是,A公司确坚持称将孙某劳动合同转让给B公司一事已经通知孙某,并取得孙某的同意。对于劳动合同转让是否通知,孙某与A公司各执一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企业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此,建议HR在日常工作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凡是需要取得劳动者认可的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